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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感情挽回
  • (離婚)異國夫妻離異子女戶籍成問題

  • 異國夫妻離異
    子女戶籍成問題

    問:我前夫間才與前夫辦妥離婚,不知當時妳的前夫是出面與妳協議是外籍華人,婚後未久即返回僑居地不知去向,因聯絡困難,遲至八十五年四月才和他辦妥離婚手續。在分居期間我認識王姓男
    子並同居生下二女一子三人,因前夫是外國籍,我至戶政事務所申報孩子戶口遭拒絕,大女兒讀小學一年級,因無戶籍只能寄讀,現為小孩戶
    籍問題,不知如何是好?〈台北?江小姐〉
    答:隨著社會觀念開放,我國婦女與外籍人士結婚的情形,有日益增多趨勢,但異國婚姻所衍生出來的家庭問題也不少,台北地方法院每年
    受理本國婦女請求與外國籍配偶離婚的個案亦不在少數。
    因法令限制,外國夫婿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前,無法在國內定居,只能持觀光護照來台,或申請暫時居留在台灣短暫居住。夫妻異地相處
    ,加上文化差異,日子一久感情極易生變,如果與外國籍配偶尚未解決婚姻關係即與第三人有婚外情並懷孕生子,所發生子女國籍、戶籍問題
    ,比夫妻均是中華民國人民之情形更為棘手。
    依據我國國籍法第一條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由上開規定可知我國國籍法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認定係採屬人並從父
    主義。妳的前夫是外籍華人,而你是在與前夫離婚前與王姓男子同居,並生下子女三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十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推定為妳與前夫所生婚生子女。但這些子女的國籍應依隨妳前夫的國籍,而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無法在台灣設戶籍,這是妳
    到戶政事務所申報孩子戶口遭拒絕的原因。
    國小、國中係義務教育,妳的三名子女尚可以寄讀方式就讀,但一到高中即面臨無戶籍及學籍問題,如要解決子女國籍、戶籍唯有請妳的前
    夫到我國法院提「否認子女」訴訟〈訴訟提出方式請參考中國時報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第三十二版本人所寫『媽媽外遇孩子成黑戶一文〉。妳來
    信提及妳是在八十五年四月離婚?還是由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離婚?如
    果妳能找到前夫告訴他實情,請他出面提訴訟,如果找不到前夫下落,或許可以請求外交部透過駐外單位就近協助尋找,這關係著妳三名無辜
    子女的就學、就業權益,宜積極處理,否則日子拖久了會更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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