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提告不奉養老母 判兄付76萬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東勢區一對鄭姓兄弟檔,父親過世後,母親放棄繼承將遺產讓兄弟平分,並簽訂共同協議書分攤照顧母親的費用,但弟弟指控後來哥哥拒不履行,讓他單獨照顧現年九十二歲母親十餘年,因此提告要求大哥給付一百多萬的母親醫藥費,台中地院判決應給付七十六萬餘元。
鄭姓兄弟的父親在七十九年間過世後,媽媽和姊姊依照台灣舊社會男丁繼承的傳統習俗,均拋棄繼承,父親遺留一公頃多土地由兄弟倆均分,因而在同年十一月簽訂共同協議照顧書,其中第三條即約定「母親日後身體如有違和時,兄弟二人必須平均分擔醫藥費及營養調理費用」。
弟弟表示,大哥從八十八年九月後就置之不理,由他單獨扶養母親,隔年媽媽不慎跌倒,平日必須靠人在旁貼身照護,加上經常進出醫院等,要求大哥必須給付這些年來醫療照護費、紙尿褲錢等的一半,即一一三萬餘元。
大哥不服,指媽媽原由兩人輪流扶養,是弟弟逕行將媽媽載走,且媽媽跌倒後僅前幾年行動不便、需用紙尿褲,九十二年後可使用輔助器行動,直到九十七年後才又無法自理,中間有五、六年沒使用紙尿褲。
大哥辯稱,子女扶養母親是人倫之常,有錢的人多花點錢、有時間的人多花點時間,並非用金錢衡量,弟弟連日常對媽媽的照顧也要申請費用,不合理;再者,前三年他按月支付三千五百元給媽媽作為生活費,八十三年間經母親同意才改為每月三千元,媽媽每月還有六千元老農津貼,從八十八年迄今也有二百多萬元,該筆錢都在弟弟掌控下,拿來支付母親的支出也已足夠。
弟弟反駁,媽媽所領老農津貼,都是匯入她個人帳戶,錢是用來買營養食品、副食品及衣服上,沒有用在醫療等費用上。
台中地院審結,因弟弟提不出證據證明代母親所領老農津貼的用途明細,扣除該款項,判決大哥應給付二分之一、共七十六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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