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劈腿男性侵 法官:憐愛動作…無罪
高雄市徐姓男子與女同事日久生情後劈腿,因不願意與原女友分手,女同事3次藉酒澆愁醉倒,經男友親吻臉頰、嘴唇和撫摸胸部,女子2年後提告妨害性自主,不過一、二審法官都認為當時是「男友憐愛女友的動作」,判決徐姓男子無罪。
已有固定女朋友的徐姓男子,97年到98年間,因與女同事日久生情,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但因他一直不願意與原女友分手,陷入三角感情糾葛,女同事希望他斬斷舊情,98年2月間先後3次到徐姓男子住處藉酒澆愁,後來都因不勝酒力醉倒。
由於徐姓男子無法處理好三角戀情糾葛,女同事2年後遞狀提告,指控徐姓男子3次趁她酒醉不省人事、不知抗拒之際,親吻她的臉頰、嘴唇,還伸手撫摸她的胸部,並提出對方的自白書和電子郵件等證據,經高雄地檢署依乘機猥褻罪將徐姓男子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兩人原為男、女朋友,3次都是女子邀男友飲酒,兩人在男方住處客廳喝酒時,雙方當時是男、女朋友,女子會靠在男方身上撒嬌,酒醉後就在客廳休息,徐姓男子因無法處理好三角關係,感到虧欠女方。
法官認為,兩人當時既為男、女朋友,孤男寡女共處在男方住處,客觀上顯然是女方主動,參照當時的情境氣氛,男方在女友酒醉後,親吻臉頰、嘴唇及撫摸胸部,只是「男友憐愛女友的動作」,若有其他不軌意圖,輕易就能得逞,豈會如此而已。
一審法官今年5月間判決徐姓男子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法官也認同一審法官的看法,判決駁回上訴,徐姓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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