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時效多久
在台灣侵害配偶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當一方配偶受到第三者的侵害時,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然而,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並非可以隨時進行,法律對此設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了解時效期限對於受害配偶至關重要,因為一旦超過時效,受害人將失去提告權利。
根據台灣《民法》,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這意味著,當受害配偶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時,必須在知悉該侵害行為後的兩年內提出訴訟。若超過此期限,即使存在證據,法院也將不再受理此案件。因此,受害配偶在確認受到侵害後,應該及時行動,以免因時效問題錯失提告機會。
除了兩年的「發現時效」,法律還設有「最長時效」,即自侵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算10年內,即使受害配偶未能即時發現,也無法再提告。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無限期的訴訟拖延,使法律具備可操作性。因此,若侵害行為已經發生多年且超過10年,即使受害配偶後來才知悉,亦無法提出訴訟。
總結來說侵害配偶權的時效包括兩個部分:「自知悉起兩年內」以及「自侵害發生起最長10年內」。受害配偶在發現配偶權益被侵害後,應該儘快蒐集證據,並在法律時效內提起訴訟,這樣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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