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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感情挽回
  • 億元男遺產 一毛不給同居人

  •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
    同住16年被下令搬走
    劉姓婦人與林男同居16年,林男去年死亡,劉婦半毛遺產也沒分到,林的兒子還要她搬走;
    劉婦聲稱死者身價上億,她雖沒名分,仍是林男生前「繼續扶養」的人,應酌給遺產;
    但法官發現,林生前預立遺囑,載明劉婦無權分配財產,還親自要求劉婦搬離住處,
    已無意維持2人關係,全案駁回。

    同居人求分遺產
    劉婦告訴法官,與林男86年間認識進而同居,林男去年5月死亡。林視她為妻,
    她專心照顧其生活起居,不再外出工作,主張自己是林男生前「繼續扶養」的人。

    101年林男罹患直腸癌,她悉心照料,臨終前僅她一人在病榻前守候。林死後,
    林的兒子要她搬走,僅願給付搬家費,不顧16年來照顧林男恩情,且對她日後生活漠不關心。

    劉婦以生活頓失所依,且已68歲,無謀生能力,訴請酌給遺產。

    被指只是眾多女友之一
    林子說,劉婦非父親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僅是母親死亡後,其父眾多交往女友之一,
    父親對她並無規律性的一般家庭支出及扶養,生前曾不斷抱怨她索錢無度。

    林子表示,101年2月,父親主動要求自書遺囑,
    特別載明「友人劉女無權分配或要求任何所有金錢與財產」,
    書立遺囑後,父親尚在他陪同下,前往劉婦向父親借住的鐵皮屋,
    提出清償借款及搬離鐵皮屋要求,劉婦冷言冷語以對,雖同意遷出,事後也沒搬走。

    此外,林子說,劉婦自己有4個兒女會奉養她,不會因他父親死後,就讓生活陷入困頓,
    與民法繼承編酌給遺產的立法目的不符;父親雖留有遺產,但也留下大筆債務,
    且所留不動產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價值低微。

    法官指出,依民法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民法第1149條定有明文,然劉婦從未請求林男家屬召開親屬會議,自然於法不合。

    法官判不用給錢
    法官認為,縱然2人同居多年,但林男發覺罹癌就回到新竹居住,
    怎可能繼續扶養劉婦,加上林男立遺囑過程經拍攝錄影,
    加上親自要求劉婦搬離時,已無意維持2人關係,因此駁回劉婦之訴。

    劉婦與死者無婚姻關係,沒有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問題,民法另設有非繼承人「遺產酌給請求權」,
    規定死者若生前包二奶,死後應由親屬會議決定如何給予二奶遺產,若不願意支付,
    或情婦對決議不服,可請求法院裁判。不過,為防堵小老婆爭產,法務部將研擬增設「小三條款」,
    未來介入婚姻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困頓時,才能與元配爭取部分遺產。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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