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法律專線〉不想付贍養費 先生疑似脫產 ed
自由時報 2008/6/11
倩茜為家庭主婦,其主要經濟來源都仰賴丈夫,除銀行有小額存款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倩茜與先生育有一男一女,分別為國一與小五。最近先生想和倩茜協議離婚,但倩茜希望可以有100萬的贍養費,與每個月25000元的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直至子女成年,但是協議不成。
倩茜後來發現先生最近疑似有脫產的動作,她要如何預防先生脫產?再者,如果先生脫產,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許多人對「贍養費」都有些誤解,有人誤以為是「女人可以向男人索取贍養費」,有人誤以為是「誰先提出離婚,誰就要支付贍養費」,其實都是錯誤的觀念。在法律上,如果想要向對方索取贍養費,必須符合「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及「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要求贍養費,而所謂「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通常是指本身無財產且無謀生能力。
案例中,倩茜雖然沒有太多財產,也無收入,但若身體健康且四肢健全,基本上都不能算是「無謀生能力」,所以應該無權向先生請求贍養費(但先生如果自己自願支付,就另當別論,不受法律的限制)。
在法律上,倩茜比較可能向先生請求的金錢應該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精神賠償」及「子女扶養費」三項,因限於篇幅,在此不詳述內容。
先生脫產之行為將可能造成倩茜日後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倩茜為了保全這個權利,可以預先提出「假扣押」之聲請,凍結先生的部分資產,或是在發現先生脫產之後六個月內,依民法第1020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例如:先生將名下不動產以假買賣的方式移轉給第三人,倩茜在發現後,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假買賣行為,將不動產登記回到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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