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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外遇生子 老榮民優雅復仇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黃瑞典╱連線報導】 2008.07.18

    新竹縣八十四歲的陳姓榮民,廿三年前娶小他四十二歲的妻子,當時妻子已與他人暗結珠胎,五個月後產子,他雖寬容以對,但他妻子卻又外遇產子並離家十餘年。他不甘將身後退伍俸留給妻子,上月訴請離婚獲准。

    「我對她沒有恨,離婚主要目的是讓她無法領退伍俸,是希望符合社會正義。」昨天陳姓榮民談起拋夫棄子的妻子,不願口出惡言,但對法院判決,表示「很滿意」。

    陳姓榮民說,民國七十四年他在新竹縣五峰鄉認識當時卅七歲的前妻,不久女方急著要結婚,當時他已經六十一歲,很想有個伴,便和女方結婚。新婚不久即發現妻子是「帶球」嫁給他,婚後不到五個月產下一子,他決定寬容以對,將沒有血緣的孩子視如己出。

    「可能是年紀差太多,我沒辦法應付她吧。」陳姓榮民說,前妻生下孩子後,喜歡往外跑,無心顧家。民國八十二年,前妻又外遇產下一子,並在外和男友同居,八十七年離家出走,「我已經十年沒看過她了。」

    陳姓女子離家後,鮮少返家探視兩個兒子,反倒是和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的陳姓榮民扛起照顧孩子的責任,父兼母職。

    老榮民廿四歲的長子說:「老爸真的很偉大,無怨無悔照顧我和弟弟。」要出庭為父母離婚官司當證人,內心有過掙扎,「一邊是生我的母親,一邊是養育我的爸爸」,幾經思慮,才決定力挺老爸,出庭當證人。

    陳姓榮民的前妻經通知未到庭說明,法官認為她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裁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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