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 和媽搶同居人
聯合新聞網╱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7-05-26 01:44
屏東縣楊姓女子離婚後帶著讀國中的女兒與許姓男子同居,許姓男子竟又涉嫌性侵其女,離譜的是,遭性侵的女兒後來竟又與母親「爭奪」許姓男子。楊女一氣之下控許性侵女兒,全案正由屏東地院審理中。
楊姓女子與前夫離婚後,獨力扶養女兒;因工作關係,於去年十二月間認識四十歲的許姓男子,兩人進而同居。今年二月間,許姓男子疑利用楊女外出工作機會,對楊女的女兒霸王硬上弓。
事發後,許姓男子威脅小女生不得告訴媽媽,後來,竟又持續與少女發生關係;平時則噓寒問暖特別照顧,逐漸發展出亦父亦友關係,有時少女還會主動找他發生關係。
楊女發覺許姓同居人對她不再感興趣,感到奇怪,三月底一次假日,她故意說加班並外出,廿分鐘後返家,看到女兒與許姓男子兩人衣衫不整,追問才知道許性侵害她女兒的過程。
楊女告訴女兒:「他是媽媽的男朋友,年紀都可以做妳爸爸,妳不能和他做那種事!」但她愈警告女兒,女兒就在她面前故意與對方做出親密動作,還嗆說:「我愛他,妳是媽媽,為什麼不把他讓給我。」讓楊女氣結。
楊女警告許某及女兒無效,忿而向警方提出性侵害告訴。
法界人士指出,就算後來這名國中女生愛上了他,依據妨害性自主罪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當事人發生關係,不論是否經被害人同意,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也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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