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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感情挽回
  • 夫妻真離婚 離婚證人簽假名 白忙 法院查出協議書上「職業證人」資料造假 判決女方勝訴 離婚無

  • 聯合報91/12/23



    找離婚代辦所提供的職業離婚證人辦離婚,得小心有假,否則 離婚也是「離假的」。雲林縣一名楊姓男子和妻子花錢找代辦所辦理離婚協議書,付給 妻子五十萬元,並完成離婚登記之後,妻子反悔,並打起確認婚姻存在的官司,結果法院查出協議書上的離婚證人資料是假的,據此判決離婚無效,讓楊姓男子白忙一場。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長陳宏卿表示,這起罕見的案例中,楊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已七年多,但感情不睦,多次要協議離婚,但妻子都不配合,楊姓男子好不容易談妥付給妻子五十萬元,說服妻子同意離婚,於是,楊姓男子從報紙上「專辦離婚」的廣告,找對方代寫離婚協議書,對方並提供兩名離婚證人蓋章。



    楊姓男子把協議書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妻子反悔,並認為這個離婚無效,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時發現,在這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的兩名離婚證人,是他人冒用名義所簽、所蓋,並不是這兩人親自見證及了解兩造確有離婚真意的人,自難認為已具備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而認定楊妻提起確認婚姻存在為有理由。



    陳宏卿說,依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須有二人以上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簽名,始足當之。



    陳庭長說,一般民間習俗不太願意當離婚證人,造成協議離婚證人難找,才有「專辦離婚」的行業,以前曾有律師和妻子專門擔任職業的「離婚證人」,但多數律師不願接離婚的案件,有些離婚代辦所素質良莠不齊,但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資料是假造的,還是第一次碰到,也凸顯台灣假證照浮濫的問題。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豐文指出,較正派的離婚代辦所是提供職業離婚證人,賺取證人費,上述案例有可能是連證人費都想省下來,但該家離婚代辦所使用假的離婚證人資料,當事人又已持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檢方將會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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