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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N 徵信)私家偵探揭行業暴利灰幕:年純收入過百萬

  • 新華網雲南頻道 ( 2007-08-24 )



    2007年8月9日,湖南本土笑星胡建林狀告長沙旁博私人偵探所侵犯其肖像權一案,在芙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於庭審後當庭宣判。法院認為,被告長沙旁博私人偵探所侵犯原告胡建林肖像權一案事實成立,被告不得再使用印有原告肖像的名片及廣告,並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用書面形式向胡建林賠禮道歉。



    一直在“地下”運行的私人偵探社,因為這起肖像權官司走到了臺前。一審敗訴後,長沙旁博私人偵探社負責人康雷主動約見《法制週報》記者,自曝私人偵探行業不為人知的灰幕。



    對於胡建林將自己告上法庭,康雷無法理解。他表示兩人早在幾年前就認識,2007年元月中旬,兩人還面談過由胡擔任偵探公司形象代言人的事情。“當時,他給了我一份某植物口香糖的廣告,建議我就用上面的圖像。”康雷承認,那次面談並未涉及費用問題。



    2007年3月份,康雷用胡建林的圖像製作了100份戶外廣告和100張名片,開始散發。2個月後,胡建林發現印有其圖像的戶外廣告後,找康雷交涉並索賠10萬元,但康雷只願意出4萬元。意見不合的雙方於是走上了法庭。



    不過,胡建林的說法與康雷並不一致。他承認曾經和康雷談過形象代言一事,但自己當時並未答應,更沒有拿過印有自己照片的包裝袋給康雷,“我不知道他從哪兒弄來的照片。”康雷說。



    在解釋為什麼只索賠一元時,胡建林說:“我並不是為了錢,只是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給他(康雷)一個警醒。”胡建林稱對這場官司的勝訴滿有把握。



      灰色行業的尷尬



    讓康雷尷尬的不只是這場官司。



    1993年,公安部發佈了《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從那時起一直到現在,有關部門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都未曾發生改變,這讓康雷“沒法向別人介紹自己的職業,只能說自己是待業青年。”康坦言,自己所從事的“職業”並不合法,但“市場很大”。



    即便如此,偵探所仍與公安、計生、工商等部門進行過有效的合作,有些部門甚至主動接觸他們。“我從1999年涉足這個行業以後,這種合作就沒有中斷過。”康雷說,迄今為止,他創立的旁博偵探所已是全長沙私探行業規模最大的機構之一,擁有18名工作人員,年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



    由於沒有合法身份,私人偵探的調查也很艱難,他們在蹲點取證時,常常會被小區的物業人員和保安誤認為小偷抓起來。



    2002年,偵探所配合警方前往雲南和緬甸追捕一個販毒集團,一位偵探神秘失蹤一個多月後才被警方在緬甸某少數民族部落找到。原來,按照該部落風俗,有女兒待嫁的人家,會把一條凳子放在自家門口,如果有男子看上了這家的女兒就會坐到這條凳子上,然後到女方家成親。該偵探不懂這個習俗,在休息時坐到了一處凳子上,結果被女方家人強逼成親。



    康雷告訴記者,私人偵探所的業務主要分成幾大塊,包括協助公職機關的調查,接受商業機構的商務調查以及民間調查等。其中,協助公職機關的調查業務佔到總業務量的10%左右,一些政府機構如果覺得通過正常手段無法實現工作目的,就會將業務交私人偵探來做,如公安破案、海關緝私、計生部門查超生和計外妊娠等等。



    此外,商務調查佔到私人偵探總業務量的30%左右,一些大的公司調查競爭對手的情況,也會主動找私人偵探。康雷舉例說,某德國品牌手機調查某南韓品牌手機在湖南的市場情況,就一直是他的穩定業務,每年有10多萬元收入;而在一次配合技術監督部門查處假腦白金的行動中,康雷得到了所查獲假貨總標值100多萬元的10%的報酬。



    康雷透露,民間調查是私人偵探業務的主體部分,約佔6成左右,而婚外情調查又佔其中的85%,這些業務基本上都是律師事務所介紹過來的。他說,長沙市內一些著名律師事務所都與其有密切聯繫。“有時一天可接五六個單,但由於人手不夠,一個月也就做十個單左右。”康雷說。



    即便沒有合法身份,巨大的市場還是吸引了不少人參與私人偵探,康雷告訴記者,長沙市私人偵探機構已有近30家,但它們都無法註冊,除非使用諮詢公司的名義。這些調查機構的業務範圍“大抵差不多”,基本都是委託私人事務、追蹤債務逃逸人、商業機密調查取證、應對第三者措施等。



    康雷承認,私探行業利潤相對較高。比如一張“室內照片”(指通過技術手段獲取偷情者的室內活動照片,室內攝像的情況與此類似)收費5000元,“室內攝像”收費6000元,外地調查則在同類價格上翻倍,“至少10000元”,如果需要出省,如去新疆、內蒙古等地,收費就更高了,“一般都要3萬到4萬元”。在婚外情調查中,有些富婆要求提供加急服務,則會主動開價,“2萬到5萬都有”。



    “粗略算下來,每名偵探的月收入基本上可以過萬,”康雷說。自己這家偵探機構年收入不低於500萬元,純收入超過100萬元,但因為沒有合法身份,所以納稅無門。“我想納稅啊,可是,哪個敢收?”康雷說,“一旦收了稅,不就承認了我的合法地位嗎?”



    神秘的“地下工作”



    在康雷的所有業務中,調查婚外情是最類似“地下工作”的一種活計。為了讓記者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康雷從文件袋中將其“偵查工具”一一拿出來,擺在桌上。



    “你看看,我們的數位相機,跟你們的比,小巧多了。”康雷看著記者手中的相機,調侃說。



    在康雷日常用的“偵查工具”中,既有確定方位的指南針,手機定位儀,也有用來獲取“證據”的微型照相機、無線攝像頭及接收設備等。“這些儀器,在市面上是買不到的,我們多數是通過特殊渠道得來的”,康雷說,有一些儀器還是花高價請廠家訂做的。



    以袖珍照相機為例,僅煙盒大小的機身就價值6000元,可以放置於掌心,隱蔽性較強,通常用於婚外情的調查取證。而價值10萬多元的手機定位系統,主要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尋人,地點可以精確到50到100米以內。



    他告訴記者,在一般情況下,那些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在苦於沒有對方出軌證據的情況下,求助於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再委託私人偵探所用非常手段去取證。



    接單以後,偵探所首先要求對方提供需要調查對象的照片及相關資訊,第二步就是簽訂委託合同,預交50%的費用後,偵探們會開會策劃方案,並做經費預算,這些工作做完以後,便正式開展工作了。



    康雷從文件袋中取出一組男女熱擁照片,那是他剛剛完成的一單婚外情調查,委託人因懷疑妻子有外遇而委託調查。接單後,工作人員從委託人口中了解到女方與曾經的大學同學有曖昧關係,於是馬上對目標進行追蹤。在跟蹤過程中,發現委託人的妻子和一男子拐進了一家偏僻的賓館,並在305房間開房。工作人員立刻在其隔壁307房間開房實施監控,並從307房通風管悄悄潛入305房,在管道中利用針孔攝像頭拍下了委託人需要的證據,完成了工作。



    雖然警方不承認私人偵探的合法身份,卻會與後者展開密切合作,在一些特定情況下,私人偵探還會受託做“臥底”協助警方破案。在2002年的一次打黑除惡風暴行動中,為了獲取某涉黑頭目的犯罪證據,在警方的安排下,康雷派出了幾名工作人員前往某看守所做“臥底”,最後圓滿完成了任務,康雷也受到了警方的嘉獎。



    在那次“入獄”之前,看守所清空了一個監舍,先將偵探作為第一個“犯人”關進去,隨後再安排一些其他犯人入住,目標對象則在最後的階段安排進去。在監舍中,臥底人員以監舍“組長”身份通過日常活動獲取相關資訊,再在監舍外面安排一人送飯,這樣,“組長”遞出來的條子,很快就到了警方手中。



    “當然,這樣的工作不是一般的私人偵探機構能承擔的,這要有警方的充分信任,並要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康雷說。



      合法化夢想



    “私探”行業並非只在長沙蓬勃發展。百度一下“私人偵探”,有863000篇相關文章。有關資料顯示,在深圳、廈門等經濟發達地區,私人偵探所通過網路發佈的宣傳資訊隨處可見,但這些發達城市的私人偵探機構同樣是在同政策的博弈中尋找生存空間。他們甚至通過舉辦論壇、峰會等形式試圖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2004年夏天,號稱“中國私



    家偵探第一人”的遼寧克頓調查事務所負責人、中國調查員聯盟主席孟廣剛曾籌備“首屆中國私人偵探論壇暨成立中國私人偵探協會(籌備會)”,但最終流產。



    和孟廣剛一樣,39歲的康雷,自偵探所成立起,就一直在為爭取偵探所的合法地位而不斷奔走。早在2004年6月4號,康雷就在長沙組織過有關私人偵探所行業研討會,並吸引了一些媒體到場。



    但上述努力顯然不夠,甚至對他們的活動,社會亦有廣泛質疑。“通過秘密手段獲取的音像與圖片資料,能作為證據使用嗎?”“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偷拍婚外情不是侵犯別人的隱私嗎?”諸如此類的質疑事實上從未間斷過。有人研究發現,目前私人偵探行業容易觸犯的刑事法律有8條之多,包括“非法獲得或持有國家秘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妨礙作證”;“非法拘禁”;“侵犯商業秘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對於私人偵探業的出路問題,學者張鎮宇、李文武提出,從總體上講,私人偵探若想生存,必須採取保守的態度,採取防禦性姿態而不是進攻性的姿態。“所謂防禦姿態,是說調查行為不能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傳統習慣、公民隱私等構成挑戰”;“在法律還未對私人偵探業進行規範和調整的前提下,私人偵探業若想在夾縫中生存,那就只有在行為的方式上慎之又慎,否則,如果行為方式不合法,非但取不到相應的證據,甚至會把自身拖入違法甚至犯罪的泥淖中”。也有學者呼籲,政府應對私人偵探行業存在的現象進行調查研究,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從制度上約束和調控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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